英美法系對見義勇為行為的立法研究
一、德法不分的古代法與見義勇為問題
據(jù)學者的研究,古埃及法和印度法中就有懲罰見死不救者的規(guī)定。從古至今的猶太法不僅要求個人,而且要求社區(qū)承擔援救處在危難狀態(tài)的人的法律義務,因為這種法不區(qū)分法律與道德,法律上的過犯也是宗教上的罪?!妒ソ?span lang="EN-US">·利末記》中說:“在你的鄰人流血時,你必不得袖手旁觀”。猶太拉比闡釋法律的《學問》一書從解釋這一片段出發(fā),確定了救助危難中人的義務。中世紀的猶太智者麥摩尼德斯及其后繼者以《學問》中的簡短論述為基礎,確定了如下詳盡的救助義務規(guī)則體系:(一)救助適用于鄰人溺水、受強盜或野獸攻擊的情形,這樣,需要救助的緊急狀況就有受害人自己的無知或過錯、他人的過錯、自然力量三種原因,它們造成的都是緊迫的危險;(二)救助可以本人實施,也可雇人實施。這一規(guī)定讓救助者實施救助變得容易和安全;(三)如果發(fā)現(xiàn)有人圖謀傷害鄰人或陷害之,舉報也是救助,此時,需要救助的并非緊迫的危險。本規(guī)定當為后世的協(xié)警義務的濫觴;(四)在前述情形,綏靖了意圖的進攻者也是救助,通過深明大義讓潛在犯罪人放棄了犯罪計劃屬此;(五)如果救助者要承擔過大、實質的危險,豁免其救助義務;(六)如果實施救助發(fā)生了費用,被救助人有義務報銷,這一規(guī)則和第五條規(guī)則降低了救助行為的道德位階;(七)有疏忽的救助人豁免侵權責任,這是為了讓潛在的救助人打消顧慮。本規(guī)定成為后世一些法域的見義勇為立法的核心問題。這些規(guī)則塑造了一種為他人服務而不過分損己的救助人形象。
踐行《利末記》中所述規(guī)則的典型是《圣經·路加福音》記述的“好撒馬利亞人”(撒馬利亞人是猶太人的一個支派,至今猶小規(guī)模地存于中東。)的所為:有一個人從耶路撒冷下到耶利哥去,落在強盜手中。他們剝去其衣裳,把他打個半死,丟下他走了。偶然有一個祭司從這條路下來,看見他就從那邊過去了。又有一個利末人來到這地方,看見他,也照樣從那邊過去了。唯有一個撒馬利亞人行路來到那里,看見他就動了慈心。他上前用油和酒倒在他的傷處,包裹好了,扶他騎上自己的牲口,帶到店里去照應他。第二天,他拿出二錢銀子(相當于當時一個工人兩天的工錢)來,交給店主,說,你且照應他,此所費用的,我回來必還你。
上述故事從法律角度看,是一個撒馬利亞人對一個陌生的犯罪被害人的救助,符合前述第一條規(guī)則涉及的第二種情形,該撒馬利亞人遵守了救助鄰人的義務,而在他前面的祭司和利末人未遵守,盡管可能是因為怕天色晚了自己也成為犯罪的犧牲品,但應受到譴責,好撒馬利亞人則應成為道德榜樣。這一點在后世做到了。從上個世紀60年代起,“好撒馬利亞人”成為一個法律術語,人們用它來指稱幫助他人的人,尤其是在緊急情況中救人的人,略近于我國的見義勇為英雄。
與上述猶太法相反,同樣作為古代法的羅馬法卻不傾向于見義勇為立法,法學家在《學說匯纂》中關于可能涉及到見義勇為的無因管理制度的論述,除了個別地方涉及到出錢救助屬于他人的奴隸的生命外,都只涉及財產之管理。羅馬法對無因管理制度的這種處理為繼受這一體系的國家留下了把它改造得能適用于拯救生命和健康的任務。無論如何,羅馬法在許多問題上的人性高設定與在救助他人生命問題上的人性低設定構成體系違反。原因是什么呢?可能是烏爾比安提出的“毋害他人”的消極待人原則在這一領域得到了運用。與羅馬法相反,中世紀的公民承擔在大災如烈火和洪水中采取積極行動拯救生命和財產的義務。
綜上所述,部分古代法和中世紀歐洲法基于法律與道德的不分,于立法中在涉及人的生命和健康的拯救事項上設定了較高的人性標準。
二、德法兩分的英美法與見義勇為問題
近代,英美法堅持“各人自掃門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每人都是他自己的一個島”、“人人為己”的行為規(guī)則。古典英美法向來拒絕把道德義務轉化為法律義務。就英國而言,最初的法律不承認不作為能產生責任,因此,站著看一個小孩在一個淺水池里淹死的路人不對不施援救承擔責任,盡管他只要冒最小的風險就可以救小孩的命。甚至一個不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打電話呼救的見義不為者也不就其不作為承擔責任。就美國而言,按1897年的新罕布什爾州法院的意見,如果一名男子眼看一個兩歲的嬰兒在鐵軌上,而火車正在馳近;或該嬰兒在井沿玩耍,他可以不承受任何危險地把嬰兒抱離鐵軌或井沿,而他未這樣做,甚至掏出攝像機把嬰兒遭難的場面拍攝下來,人們可以說他冷血、不道德,但卻不能使他承擔任何法律責任。這種救助義務的免除以在遭難者與旁人間不存在親屬關系或特殊關系為條件。就親屬關系而言,夫妻之間互負救助義務,因此,一位眼見自己不會游泳的妻子在游泳池淹死的丈夫要承擔殺人罪的責任;特殊關系包括監(jiān)護人與被監(jiān)護人,醫(yī)生和病人,登山導游與旅游者,警察、消防隊員、救生員和公眾,船長、船員與乘客,主人與仆人,主人和客人等之間的關系,因此,一位船長要對生病或遇到危險的乘客承擔救助義務。相反,彼此間不存在親屬關系和特殊關系的人都是“陌生人”,人們對他們不承擔救助義務。這也出于尊重個人自治的原因。在普通法看來,政府如果將救助義務強加于“陌生人”,將未經其同意并違背其意愿迫使他們進入可能的危險或不便,就干預了其自治和個人的自由。既然政府的義務如此消極,人們將更多地依靠自救,于是,帶槍權作為保障自救的條件賦予個人。普通法也不鼓勵個人干預他人的事務,違者構成“管閑事”。不管怎樣,這樣的立法立場導致了可怕的卡特林娜·杰洛維塞(Catherine Genovese)案件于
早在1859年的英國,約翰·密爾就說“……自私地不肯保護他人免于損害——所有這些都是道德譴責的恰當對象,在嚴重的事情中也可成為道德報復和道德懲罰的對象”。此語揭示了不作為的道德可歸責性,打破了英美法中只有作為才有可能歸責的陳說。1908年,美國的詹姆斯·巴爾·阿
學者的呼吁終于轉化為立法行動。1959年,加利福尼亞州制定了美國各州中最早的一部《好撒馬利亞人法》,它規(guī)定的角度很特別,只涉及猶太法中的救助規(guī)則第七條——豁免免費服務的專業(yè)人士提供醫(yī)療服務時就輕過失產生的責任,因為普通法要求見義勇為者遵守注意義務,一旦開始救助,就要對由此產生的損害承擔責任。這樣的規(guī)定使打算救助的人充滿顧慮,并至少導致兩個讓見義勇為者扼腕的判例。其一是哈里斯訴美國案,案情如下:哈里斯和另一少年在一個軍事基地旁翻車受傷,一個路過的軍官停車幫助他們,不久,另一軍人及其女友經過這里,軍官指揮該軍人把兩個傷者送往附近的醫(yī)院。車載傷者高速啟動,路上失去控制撞樹,司機及兩名傷者死,司機女友重傷。死者家屬向他們認為應對軍人的行為負責的美國政府起訴要求賠償,遭到駁回。顯然,死者家屬并不認為救人者在做好事就能免除他們的疏忽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其二是馬丁內茲訴波多黎各海事局,案情如下:迪克森和瓊斯都是洪都拉斯?jié)O民,
華盛頓州制定積極的見義勇為法。該州于1978年制定了自己的消極好撒馬利亞人法的過程十分悲愴。
除了各州的見義勇為立法外,在海商法領域,還有聯(lián)邦性質的這方面立法,它也是背叛普通法允許見死不救的傳統(tǒng)產生的。在介紹這樣的立法之前,不妨先通過一個典型案例說說允許見死不救的普通法傳統(tǒng)在海商法領域的表現(xiàn)。
這就是Emblem號縱帆船案。
Emblem號縱帆船的慘劇給人深刻刺激。1885年,經比利時政府提議,在安特衛(wèi)普召開了商法國際會議,這次會議以及相繼的1888年會議探討了船舶救助問題。1897年成立了國際海事委員會。該委員會于1900年和1902年分別在巴黎和漢堡舉辦會議起草船舶救助等方面的公約。
另外,在食品捐贈領域也有全美的見義勇為法,即
縱觀全局可以說,在美國州法的層面上,消極的見義勇為立法已不是一個問題或不是一個緊迫的問題,問題在于應否提倡積極的見義勇為,這也是1964年的卡特林娜·杰洛維塞案件提出的更緊迫的問題以及如果積極的見義勇為因實施救助死亡或受傷應如何對他進行補償?shù)膯栴}。學者提出的《1966年好撒馬利亞人法建議稿》的內容與多數(shù)州的消極型的《好撒馬利亞人法》就頗有差異,它關注的是:(一)人們阻止犯罪、協(xié)助警察逮捕罪犯、幫助或救助處在危難中的個人以利于社會的行為。就阻止犯罪而言,帶槍權使美國人更容易在這方面有所作為;(二)見義勇為者因實施此等行為死亡、受傷或財產受到損害后向國家取得賠償?shù)臋嗬?;(三)見義勇為者的行為造成損害時對其責任的限制。兩相比較,新見義勇為法增加了兩項內容,把多數(shù)州的見義勇為法的豁免權內容作為積極的見義勇為行為的后果之一規(guī)定。其哲學基礎是國家鼓勵公民履行對同胞的救助義務并就此等鼓勵承擔由此發(fā)生的責任,完全不是國家的消極不干預模式。這樣的見義勇為法才是美國法律傳統(tǒng)缺少的。從時間的先后關系來看,有理由認為佛蒙特州的獨特立法受到了上述“建議稿”的影響。如果積極見義勇為行為方式得到廣泛推行,美國法將大大提高自己的人性標準設定。《1966年好撒馬利亞人法建議稿》對于見義勇為者受到包括死亡在內的損害時的賠償問題,作出了國家賠償?shù)陌才?,這表明了國家對于自己鼓勵他人見義勇為之行為的責任承擔,同時確保了見義勇為者能得到賠償。既然在英國、澳大利亞、新西蘭、美國、加拿大、奧地利、芬蘭、德國、法國、日本等國,犯罪的受害人都可以首先從國家得到賠償從而解決急迫的需要,為什么不能給予見義勇為者同樣的待遇呢?
最后不能忘了介紹英國法對陌生人間施救義務問題立場的變化。1935年,上訴法院首次認為救援人員由于自己的疏忽陷入危險被他人救出的,前者要賠償后者因此遭受的損害,由此形成了鼓勵和表彰救援他人行為的司法政策。換言之,鼓勵見義勇為行為,不僅賠償他們因救援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而且賠償他們的精神損害,此等損害由危險引起人承擔。這是對普通法傳統(tǒng)的違反,因為在此之前,普通法是通過限制救助人在侵權訴訟中追償他們可能遭受的損害實際地積極遏制救助行為的??傊呐欣ㄈ匀晃磳⒕戎说牧x務強加于人們,人們認為這是一種道德責任,但違反普通法傳統(tǒng)對救助他人的人實行了優(yōu)待的政策,以消除他們的后顧之憂,這與美國多數(shù)州的作法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