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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對見義勇為行為的立法研究


來源 : 發(fā)布時間 : 2011-09-21 訪問次數(sh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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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德法不分的古代法與見義勇為問題

據(jù)學者的研究,古埃及法和印度法中就有懲罰見死不救者的規(guī)定。從古至今的猶太法不僅要求個人,而且要求社區(qū)承擔援救處在危難狀態(tài)的人的法律義務,因為這種法不區(qū)分法律與道德,法律上的過犯也是宗教上的罪?!妒ソ?span lang="EN-US">·利末記》中說:在你的鄰人流血時,你必不得袖手旁觀。猶太拉比闡釋法律的《學問》一書從解釋這一片段出發(fā),確定了救助危難中人的義務。中世紀的猶太智者麥摩尼德斯及其后繼者以《學問》中的簡短論述為基礎,確定了如下詳盡的救助義務規(guī)則體系:()救助適用于鄰人溺水、受強盜或野獸攻擊的情形,這樣,需要救助的緊急狀況就有受害人自己的無知或過錯、他人的過錯、自然力量三種原因,它們造成的都是緊迫的危險;()救助可以本人實施,也可雇人實施。這一規(guī)定讓救助者實施救助變得容易和安全;()如果發(fā)現(xiàn)有人圖謀傷害鄰人或陷害之,舉報也是救助,此時,需要救助的并非緊迫的危險。本規(guī)定當為后世的協(xié)警義務的濫觴;()在前述情形,綏靖了意圖的進攻者也是救助,通過深明大義讓潛在犯罪人放棄了犯罪計劃屬此;()如果救助者要承擔過大、實質的危險,豁免其救助義務;()如果實施救助發(fā)生了費用,被救助人有義務報銷,這一規(guī)則和第五條規(guī)則降低了救助行為的道德位階;()有疏忽的救助人豁免侵權責任,這是為了讓潛在的救助人打消顧慮。本規(guī)定成為后世一些法域的見義勇為立法的核心問題。這些規(guī)則塑造了一種為他人服務而不過分損己的救助人形象。

踐行《利末記》中所述規(guī)則的典型是《圣經·路加福音》記述的好撒馬利亞人(撒馬利亞人是猶太人的一個支派,至今猶小規(guī)模地存于中東。)的所為:有一個人從耶路撒冷下到耶利哥去,落在強盜手中。他們剝去其衣裳,把他打個半死,丟下他走了。偶然有一個祭司從這條路下來,看見他就從那邊過去了。又有一個利末人來到這地方,看見他,也照樣從那邊過去了。唯有一個撒馬利亞人行路來到那里,看見他就動了慈心。他上前用油和酒倒在他的傷處,包裹好了,扶他騎上自己的牲口,帶到店里去照應他。第二天,他拿出二錢銀子(相當于當時一個工人兩天的工錢)來,交給店主,說,你且照應他,此所費用的,我回來必還你。

上述故事從法律角度看,是一個撒馬利亞人對一個陌生的犯罪被害人的救助,符合前述第一條規(guī)則涉及的第二種情形,該撒馬利亞人遵守了救助鄰人的義務,而在他前面的祭司和利末人未遵守,盡管可能是因為怕天色晚了自己也成為犯罪的犧牲品,但應受到譴責,好撒馬利亞人則應成為道德榜樣。這一點在后世做到了。從上個世紀60年代起,好撒馬利亞人成為一個法律術語,人們用它來指稱幫助他人的人,尤其是在緊急情況中救人的人,略近于我國的見義勇為英雄。

與上述猶太法相反,同樣作為古代法的羅馬法卻不傾向于見義勇為立法,法學家在《學說匯纂》中關于可能涉及到見義勇為的無因管理制度的論述,除了個別地方涉及到出錢救助屬于他人的奴隸的生命外,都只涉及財產之管理。羅馬法對無因管理制度的這種處理為繼受這一體系的國家留下了把它改造得能適用于拯救生命和健康的任務。無論如何,羅馬法在許多問題上的人性高設定與在救助他人生命問題上的人性低設定構成體系違反。原因是什么呢?可能是烏爾比安提出的毋害他人的消極待人原則在這一領域得到了運用。與羅馬法相反,中世紀的公民承擔在大災如烈火和洪水中采取積極行動拯救生命和財產的義務。

綜上所述,部分古代法和中世紀歐洲法基于法律與道德的不分,于立法中在涉及人的生命和健康的拯救事項上設定了較高的人性標準。

二、德法兩分的英美法與見義勇為問題

近代,英美法堅持各人自掃門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每人都是他自己的一個島、人人為己的行為規(guī)則。古典英美法向來拒絕把道德義務轉化為法律義務。就英國而言,最初的法律不承認不作為能產生責任,因此,站著看一個小孩在一個淺水池里淹死的路人不對不施援救承擔責任,盡管他只要冒最小的風險就可以救小孩的命。甚至一個不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打電話呼救的見義不為者也不就其不作為承擔責任。就美國而言,按1897年的新罕布什爾州法院的意見,如果一名男子眼看一個兩歲的嬰兒在鐵軌上,而火車正在馳近;或該嬰兒在井沿玩耍,他可以不承受任何危險地把嬰兒抱離鐵軌或井沿,而他未這樣做,甚至掏出攝像機把嬰兒遭難的場面拍攝下來,人們可以說他冷血、不道德,但卻不能使他承擔任何法律責任。這種救助義務的免除以在遭難者與旁人間不存在親屬關系或特殊關系為條件。就親屬關系而言,夫妻之間互負救助義務,因此,一位眼見自己不會游泳的妻子在游泳池淹死的丈夫要承擔殺人罪的責任;特殊關系包括監(jiān)護人與被監(jiān)護人,醫(yī)生和病人,登山導游與旅游者,警察、消防隊員、救生員和公眾,船長、船員與乘客,主人與仆人,主人和客人等之間的關系,因此,一位船長要對生病或遇到危險的乘客承擔救助義務。相反,彼此間不存在親屬關系和特殊關系的人都是陌生人,人們對他們不承擔救助義務。這也出于尊重個人自治的原因。在普通法看來,政府如果將救助義務強加于陌生人,將未經其同意并違背其意愿迫使他們進入可能的危險或不便,就干預了其自治和個人的自由。既然政府的義務如此消極,人們將更多地依靠自救,于是,帶槍權作為保障自救的條件賦予個人。普通法也不鼓勵個人干預他人的事務,違者構成管閑事。不管怎樣,這樣的立法立場導致了可怕的卡特林娜·杰洛維塞(Catherine Genovese)案件于 1964313凌晨 3在紐約皇后區(qū)發(fā)生:38個人看著、聽著28歲的意大利裔女工卡特林娜·杰洛維塞在他們的住宅樓外被殺,無人干預!無人及時報警!此事在《紐約時報》披露后,社會嘩然,被視為美國民族性格中黑暗面的暴露,刺激法學家們提出了確立對陌生人的救助義務的法律問題。

早在1859年的英國,約翰·密爾就說“……自私地不肯保護他人免于損害——所有這些都是道德譴責的恰當對象,在嚴重的事情中也可成為道德報復和道德懲罰的對象。此語揭示了不作為的道德可歸責性,打破了英美法中只有作為才有可能歸責的陳說。1908年,美國的詹姆斯·巴爾· 莫斯 教授提出超越特殊關系理論救助受難者的必要。他假設有人走過一座橋,看到有人落水呼救,此時他是否有義務投繩相救?答案是法律不強人做好事,此事歸良心管轄。但阿莫斯認為,法律是功利主義的,為滿足社會的合理需要而存在,因此,如果懲罰那些很少或根本不會遭受不便的見危不救者并讓他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人們會感到滿足。這一當時反潮流的議論天才地提出了后來的見義勇為立法包含的所有重大問題:施救者自身不必遭受重大不便(遑論危險?。灰娢2痪日卟粌H承擔刑事責任,而且承擔民事責任。10年后,弗朗西斯·H.波倫教授探討了不履行救助他人義務者的侵權責任問題。

學者的呼吁終于轉化為立法行動。1959年,加利福尼亞州制定了美國各州中最早的一部《好撒馬利亞人法》,它規(guī)定的角度很特別,只涉及猶太法中的救助規(guī)則第七條——豁免免費服務的專業(yè)人士提供醫(yī)療服務時就輕過失產生的責任,因為普通法要求見義勇為者遵守注意義務,一旦開始救助,就要對由此產生的損害承擔責任。這樣的規(guī)定使打算救助的人充滿顧慮,并至少導致兩個讓見義勇為者扼腕的判例。其一是哈里斯訴美國案,案情如下:哈里斯和另一少年在一個軍事基地旁翻車受傷,一個路過的軍官停車幫助他們,不久,另一軍人及其女友經過這里,軍官指揮該軍人把兩個傷者送往附近的醫(yī)院。車載傷者高速啟動,路上失去控制撞樹,司機及兩名傷者死,司機女友重傷。死者家屬向他們認為應對軍人的行為負責的美國政府起訴要求賠償,遭到駁回。顯然,死者家屬并不認為救人者在做好事就能免除他們的疏忽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其二是馬丁內茲訴波多黎各海事局,案情如下:迪克森和瓊斯都是洪都拉斯?jié)O民, 1986311從亞拉巴馬的Bayou La Batre 乘坐Joan J II號起航回國,途中遭遇風暴,其船只進水。 313,從波多黎各駛往新奧爾良的Ponce號收到了他們的求救信號并施救。在被救船只沉沒之際,施救船對兩位遇難者放出救生繩,令他們綁住自己后跳水。他們如此做后被吸入船下,迪克森死亡。瓊斯被行進中的施救船拖帶,最后也死去。其家屬向法院起訴要求扶養(yǎng)費,法院判處施救船的所有人賠償死者的家人120萬美元。因為按普通法,如果施救行為傷害了被救助者或惡化了其處境,施救人要承擔責任。相反,對受難的情形袖手旁觀的人,例如像好撒馬利亞人故事中的祭司和利末人,盡管會受道德譴責,卻不會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加利福尼亞的《好撒馬利亞人法》就是為打消人們這樣的顧慮制定的,盡管如此,以猶太法的尺度看,它是不完全的,只涉及猶太法中七項規(guī)則中的一項。到1983年為止,美國各州外加哥倫比亞特區(qū)、波多黎各和維京群島都制定了自己的《好撒馬利亞人法》。這些州法中的絕大多數(shù)都只規(guī)定消極的見義勇為者的民事責任豁免問題,例如有的州的這一立法屬于民事訴訟法的民事責任的豁免部分的一個或數(shù)個條款,甚至是捐獻食品引起損害的民事責任的豁免問題,例如波多黎各的兩個見義勇為法中的一個就是如此,其名稱就是《保護捐贈食品的好撒馬利亞人法》。規(guī)定豁免權性質的好撒馬利亞人立法的例外是羅德島、威斯康星、明尼蘇達、佛蒙特、夏威夷和華盛頓6個州,它們的見義勇為立法對不同形式的積極救助義務作了規(guī)定。前四個州要求主體自己對危險中的受害人提供救助,可以把他們稱為救人的好撒馬利亞人;后兩個州只要求主體呼叫救助,可以把他們稱為呼救的好撒馬利亞人。盡管都是要求積極行動,后種模式對行動人的人性要求低得多,他們也安全得多。

華盛頓州制定積極的見義勇為法。該州于1978年制定了自己的消極好撒馬利亞人法的過程十分悲愴。 199462,列維克在喝酒跳舞后與兩個熟人離開市中心的西雅圖俱樂部,路上他們打起架來,三人都倒在公路邊的排水溝里。列維克被猛揍和狠踢。兩個熟人把他留在排水溝里離去,他在痛苦近15小時后被溝里 兩英寸 深的積水淹死。列維克的女友、兄弟、一名攻擊者的妻妹和另一名攻擊者的母親被認為應就其見死不救行為承擔責任。列維克的父母發(fā)動了一場針對州眾議院的請愿,要求立法明確人們救助危難中的人的義務。州議會接受了這一請愿,制定了《列維克法案》。起初,把不救助受傷者定為犯罪。最后于 1997324通過的文本把不為受到嚴重身體傷害的人呼叫救助定為犯罪,對違反者處1000美元以下的罰金,90天以下的監(jiān)禁或兩者并處??傊A盛頓州經歷了從只規(guī)定一種見義勇為到兩種都規(guī)定的過程。當然,那些未專門就積極的見義勇為行為方式立法的州不見得就完全沒有這方面的法律,例如,從制定法的角度看,所有50個州外加哥倫比亞特區(qū)都規(guī)定,涉身交通事故的摩托車駕駛員都應留在現(xiàn)場幫助任何受傷者。另外,在特定情形不幫助救火的人要受刑事追究,等等;不過,這些規(guī)定對個人自由限制得要小一些。美國有十幾家民間的或政府的機構嘉獎各種各樣的救助行為,它們以道德嘉許和行政嘉獎的方式鼓勵了許多其他國家以法律鼓勵的行為。其中包括紐約救生慈善協(xié)會,它讓我回想起自己在曼哈頓的炮臺公園渡口碼頭上見到的一尊奇特雕塑:在一個躉船上塑著一個正從船上彎腰把一個落水的人拉上來的人。雕塑的尺寸和所處的地點給人以真人正在實施救助的印象。美國人以這種沉默的方式宣揚著救人之德!

除了各州的見義勇為立法外,在海商法領域,還有聯(lián)邦性質的這方面立法,它也是背叛普通法允許見死不救的傳統(tǒng)產生的。在介紹這樣的立法之前,不妨先通過一個典型案例說說允許見死不救的普通法傳統(tǒng)在海商法領域的表現(xiàn)。

這就是Emblem號縱帆船案。 1840318,該船從緬因州的阿巴拉戚科拉駛往古巴的哈瓦那,上載6名船員和5名乘客。一周后的黎明受到風暴襲擊,桅桿折斷,船身右傾。船員和乘客抱住桅桿的殘樁或艙口以便不被沖下船。如此度過四天,持續(xù)受到風暴的抽打,渾身精濕,沒吃沒喝,力氣耗盡的就掉下海去,在得救前有6個人這樣死去。在Emblem號遭難的期間,不斷有船從它旁邊經過。第一天有5艘,第二天有7……總共有23艘船經過他們,一些船在目力所及的距離內,但都未施救,只是最后Charles Miller號來救了他們,而這些未施救的船是沒有責任的。

Emblem號縱帆船的慘劇給人深刻刺激。1885年,經比利時政府提議,在安特衛(wèi)普召開了商法國際會議,這次會議以及相繼的1888年會議探討了船舶救助問題。1897年成立了國際海事委員會。該委員會于1900年和1902年分別在巴黎和漢堡舉辦會議起草船舶救助等方面的公約。 1910923,在布魯塞爾完成了經美國代表簽字的上述公約的最后文本,其第11條規(guī)定:每個船長都有義務對任何處在海上損失危險中的人,即使敵人也不例外,提供救助,但以不給其船舶、其船員和乘客帶來嚴重危險者為限。船舶所有人不因違反上述規(guī)定承擔任何責任。 1912418,美國根據(jù)公約的上述條款制定了《美國救助法》,其第11條規(guī)定:船長或負責船舶的個人有義務對任何處在海上損失危險中的人提供救助,但以不給其船舶、其船員和乘客帶來嚴重危險者為限。如果他未這樣做,一旦得到確認,處以1000美元以下的罰款或兩年以下的監(jiān)禁,或兩者并處。顯然,《美國救助法》把《布魯塞爾公約》(該公約已被《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取代)的內容轉化為國內法,并增加了罰則方面的內容,但這樣的聯(lián)邦級的見義勇為法只適用于海上救助方面。

另外,在食品捐贈領域也有全美的見義勇為法,即 1996101克林頓總統(tǒng)簽署的《好撒馬利亞人食品捐贈法》,該法旨在通過豁免捐贈人對食品引起損害帶來的民事和刑事責任鼓勵捐贈食品給需要的人。此種規(guī)定中的見義勇為已經脫離犯罪或自然災害的場景進入和平的境地,其更加狹窄,也更加好做,與一般的捐獻人無異。富有意味的是,20027月意大利議會制定的《為社會團結目的分發(fā)食品條例》也被稱為《好撒馬利亞人法》,巴西學者于1996年草擬的《鼓勵捐贈法》也被稱為《好撒馬利亞人法》它們都具有同樣的狹窄特色。

縱觀全局可以說,在美國州法的層面上,消極的見義勇為立法已不是一個問題或不是一個緊迫的問題,問題在于應否提倡積極的見義勇為,這也是1964年的卡特林娜·杰洛維塞案件提出的更緊迫的問題以及如果積極的見義勇為因實施救助死亡或受傷應如何對他進行補償?shù)膯栴}。學者提出的《1966年好撒馬利亞人法建議稿》的內容與多數(shù)州的消極型的《好撒馬利亞人法》就頗有差異,它關注的是:(一)人們阻止犯罪、協(xié)助警察逮捕罪犯、幫助或救助處在危難中的個人以利于社會的行為。就阻止犯罪而言,帶槍權使美國人更容易在這方面有所作為;(二)見義勇為者因實施此等行為死亡、受傷或財產受到損害后向國家取得賠償?shù)臋嗬?;(三)見義勇為者的行為造成損害時對其責任的限制。兩相比較,新見義勇為法增加了兩項內容,把多數(shù)州的見義勇為法的豁免權內容作為積極的見義勇為行為的后果之一規(guī)定。其哲學基礎是國家鼓勵公民履行對同胞的救助義務并就此等鼓勵承擔由此發(fā)生的責任,完全不是國家的消極不干預模式。這樣的見義勇為法才是美國法律傳統(tǒng)缺少的。從時間的先后關系來看,有理由認為佛蒙特州的獨特立法受到了上述建議稿的影響。如果積極見義勇為行為方式得到廣泛推行,美國法將大大提高自己的人性標準設定。《1966年好撒馬利亞人法建議稿》對于見義勇為者受到包括死亡在內的損害時的賠償問題,作出了國家賠償?shù)陌才?,這表明了國家對于自己鼓勵他人見義勇為之行為的責任承擔,同時確保了見義勇為者能得到賠償。既然在英國、澳大利亞、新西蘭、美國、加拿大、奧地利、芬蘭、德國、法國、日本等國,犯罪的受害人都可以首先從國家得到賠償從而解決急迫的需要,為什么不能給予見義勇為者同樣的待遇呢?

最后不能忘了介紹英國法對陌生人間施救義務問題立場的變化。1935年,上訴法院首次認為救援人員由于自己的疏忽陷入危險被他人救出的,前者要賠償后者因此遭受的損害,由此形成了鼓勵和表彰救援他人行為的司法政策。換言之,鼓勵見義勇為行為,不僅賠償他們因救援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而且賠償他們的精神損害,此等損害由危險引起人承擔。這是對普通法傳統(tǒng)的違反,因為在此之前,普通法是通過限制救助人在侵權訴訟中追償他們可能遭受的損害實際地積極遏制救助行為的??傊呐欣ㄈ匀晃磳⒕戎说牧x務強加于人們,人們認為這是一種道德責任,但違反普通法傳統(tǒng)對救助他人的人實行了優(yōu)待的政策,以消除他們的后顧之憂,這與美國多數(shù)州的作法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