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為的價值理性與年齡區(qū)分
條例刪除了“不鼓勵未成年人見義勇為”規(guī)定,稱這一規(guī)定與中華民族傳統(tǒng)美德不相符,同時增加“鼓勵采取合法、適當、有效的方式進行見義勇為”。
所謂見義勇為,就是人們對他人的突發(fā)性、緊急性遭遇有敏感的反應能力,當他人需要正義行動的時候,人們能夠挺身而出。由于見義勇為的收益是公共秩序和社會文明,是一經(jīng)產(chǎn)生全體社會成員都可以無償享用的公共產(chǎn)品。因此,倡導見義勇為,就是在追求一種公共的價值理性。
與工具理性“有利還是無利”的邏輯不同,價值理性追求的是“應該不應該”,是一種無條件的對固有價值的純粹信仰。見義勇為者往往注重行為本身所能代表的價值,即是否實現(xiàn)社會的公平、正義等,而不去計較見義勇為的結(jié)果。“世界不會滿足人,人決心用行動來改變世界”,在價值理性的支持、鼓舞和引領(lǐng)下,世界變得越來越美好,公共生活也越來越充滿人文關(guān)懷。
雖然見義勇為適用于全體社會成員,但不同的年齡結(jié)構(gòu)、不同的社會化水平,必然導致人們對見義勇為的不同解讀。對于身心發(fā)育尚未成熟、社會化程度不高的未成年人來說,不分場合、不計后果、沒有量力而行的見義勇為,往往會帶給人們“悔之晚矣”的傷痛與遺憾。
見義勇為不僅是一個道德問題,還是一個技術(shù)問題。作為一種法律義務之外的社會責任擔當行為,見義勇為不僅要求當事人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質(zhì)、充分的勇氣,還要求當事人具備充足的體力、豐富的經(jīng)驗和專業(yè)素養(yǎng)。這一切,恰是未成年人所缺乏的。
因此,條例刪除了“不鼓勵未成年人見義勇為”,是為了追求公共的價值理性;條例增加了“鼓勵采取合法、適當、有效的方式進行見義勇為”,是有區(qū)分性、差異性地對未成年人進行“年齡區(qū)分”。畢竟,一個成熟的社會,要在我們力所能及的范圍內(nèi),盡力避免過早地讓孩子們?nèi)コ袚麄儾⒉粍偃蔚氖虑?,尤其是避免他們?yōu)榇烁冻錾拇鷥r。
在傳統(tǒng)觀念里,見義勇為總被置放在“道德高地”里。然而,控制見義勇為的安全風險,壓縮利他行為的成本,教會孩子們“有所為有所不為”,才是現(xiàn)代文明應有的尺度。救人的前提是學會“自救自護”,見義勇為的前提是當事人要有足夠的行為能力,能夠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再去幫助別人,這既是對價值理性的堅守,也是對未成年人的呵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