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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見義勇為專項基金管理辦法》


來源 : 發(fā)布時間 : 2012-04-20 訪問次數(sh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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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見義勇為專項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見義勇為專項基金的管理,規(guī)范見義勇為專項基金的收支行為,根據(jù)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江蘇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的范圍為,經(jīng)省民政部門批準注冊登記的各級見義勇為基金會。

第三條 見義勇為專項基金的來源主要是:各級政府財政撥款;省內外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個人捐贈;銀行利息及投資收益;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條 各級見義勇為基金會應積極開展募捐宣傳活動。募捐工作應堅持自愿原則,嚴禁強行攤派。

第五條 見義勇為捐贈物資歸基金會所有。有捐贈協(xié)議的按協(xié)議辦理;無捐贈協(xié)議的,基金會有權將其作為資助,無償轉讓給與其宗旨有關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對無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時,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

第六條 見義勇為專項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不準挪作他用,而且必須將絕大部分資金直接用于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撫恤、慰問和組織宣傳活動等開支,其中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開支的主要項目包括:

(一) 業(yè)務經(jīng)費(業(yè)務活動成本):

1、用于見義勇為人員(及家屬)獎勵、撫恤、慰問,以及生活或醫(yī)療補助等費用;

2、用于宣傳見義勇為事跡、刊登見義勇為宣傳廣告、制作見義勇為獎章和宣傳品等費用;

3、用于組織見義勇為表彰活動的費用;

4、為資助基層建立見義勇為專項基金的撥款;

5、召開理事會議、理事長辦公會議的費用;

6、召開見義勇為工作會議、舉辦業(yè)務培訓等相關費用;

(二)管理費用

1、日常必需的辦公用品、電話費、水電費、郵電費、燃油費、差旅費、折舊費等;

2、按規(guī)定接待上級和見義勇為工作對口部門的費用;

3、接待見義勇為人員來訪的費用;

4、專職工作人員工資、獎金、福利、保險等費用;
5
、用于見義勇為工作且列入基金會固定資產管理的辦公設備購置費、修繕費等;

6、社團注冊登記費、管理費和審計費。

(三)籌資費用

指為籌集業(yè)務經(jīng)費及基金保值增值而發(fā)生的相關費用。

(四)其他費用

指用于見義勇為工作但無法歸屬上述各項開支的費用。

第七條 見義勇為基金會作為社會團體法人,應配備專職財會人員,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獨立核算,實行電算化管理,并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jiān)督制度。

第八條  基金會應當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xiàn)基金的保值、增值。保值、增值的途徑主要有:銀行存款、投資國債及其他有價證券、委托有資格的金融機構理財?shù)?。不得從事法律所禁止的借貸業(yè)務。投資事項須經(jīng)理事會議討論通過,并由出席的理事簽字。

第九條 各級基金會必須制定并嚴格執(zhí)行經(jīng)費審批制度,確保??顚S眉案黜椫С霰壤容^合理。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或撫恤,其事跡須經(jīng)見義勇為行為發(fā)生地公安機關核實,經(jīng)辦部門研究提出獎勵(撫恤)意見,報基金會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或業(yè)務主管部門領導審批。集中獎勵和數(shù)額較大的支出項目,須經(jīng)理事長辦公會議審定。

第十條 各級見義勇為基金會應建立由公安、財政、審計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捐款單位代表參加的監(jiān)督機構,并定期(一般為半年)向監(jiān)督機構成員報告經(jīng)費收支情況。監(jiān)督機構成員在履行職責時可以查閱賬簿和會計資料,并要求有關人員報告

經(jīng)費使用情況。監(jiān)督機構成員不得兼任基金會或管理機構的管理職務。

第十一條 各級見義勇為基金會應當于每年315日前向業(yè)務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接受年檢初審。年度工作報告主要包括財務報告、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以及開展募捐和宣傳表彰活動等情況,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監(jiān)督。

第十二條 各級見義勇為基金會要自覺接受同級公安機關的業(yè)務領導和登記管理部門的管理,并接受上級見義勇為基金會的指導和監(jiān)督。對見義勇為專項基金管理和使用中涉及個人違紀的,由同級公安紀檢、監(jiān)察部門調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暫未建立見義勇為基金會的縣(市、區(qū))見義勇為專項基金,應建立基金管理機構并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 各級見義勇為基金會應依據(jù)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和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江蘇省見義勇為專項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蘇公廳2002341號)即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