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申報辦法》
《江蘇省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申報辦法》
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我省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的申報程序,促進全省見義勇為工作的法制化和制度化,根據(jù)《江蘇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結(jié)合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報請省政府授予或追授”江蘇省見義勇為先進分子“榮譽稱號者,其行為與履行的職責或義務之間沒有必要的聯(lián)系,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之一:
(一)同正在實施的殺人、搶劫等嚴重刑事犯罪嫌疑人進行英勇搏斗,事跡突出的;
(二)在搶救國家和他人生命財產(chǎn)過程中奮不顧身,作出突出貢獻的;
(三)一貫見義勇為、扶危濟困,其見義勇為事跡具有典型宣傳意義,受到市委、市政府有關部門表彰的;
(四)符合上述條件之一者,還必須遵紀守法,在履行《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方面表現(xiàn)優(yōu)秀。
第二條、 擬報請省政府授予或追授“江蘇省見義勇為英雄”榮譽稱號者,除了必須符合“江蘇省見義勇為先進分子”的基本條件,還必須在市以上新聞媒體進行了有組織的宣傳報道,引起了比較強烈的社會反響。
第三條、 擬報請省政府授予或追授“江蘇省見義勇為先進分子”、“江蘇省見義勇為英雄”榮譽稱號者,其事跡必須經(jīng)行為發(fā)生地公安機關核準,并征求見義勇為者所在單位或行業(yè)主管部門的意見,對沒有單位的人員,應征求其所在鄉(xiāng)鎮(zhèn)、街道或社區(qū)的意見。
第四條 、“江蘇省見義勇為英雄”、“江蘇省見義勇為先進分子”的申報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具體負責,并統(tǒng)一填寫《江蘇省見義勇為先進分子登記表》。市公安局在上報省公安廳之前,必須報經(jīng)市政府同意;省公安廳報經(jīng)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研究同意后,報省政府審批。
第五條、 除特殊情況外,“江蘇省見義勇為英雄”、“江蘇省見義勇為先進分子”每兩年集中命名表彰一次,其中,“江蘇省見義勇為英雄”不超過表彰總?cè)藬?shù)的10%。
第六條 、市見義勇為基金會應積極協(xié)助公安機關做好省級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的申報工作,產(chǎn)為榮譽稱號獲得者頒發(fā)獎金和撫恤金。
第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